(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8日,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威海市经区XXX的XXX生活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超市内货架发现3盒蚊香(商标:飞鹤,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069),该产品标签含有“儿童型无烟无味”“专为婴幼儿童研制”文字和儿童图形,初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标签涉嫌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今年7月1日从XX小商品购进5盒蚊香(商标:飞鹤,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069),购进价格2.5元/盒,销售6元/盒,美团网上卖了1盒,零售卖了1盒,剩余3盒。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12元。
(二)法理分析
标签违法认定的依据。当事人采购、销售的蚊香(商标:飞鹤,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069)产品标签,含有“儿童型无烟无味”“专为婴幼儿童研制”文字和儿童图形,涉嫌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应给予5000以上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鉴于经营卫生用农药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不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只有30元、违法所得12元,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
同时提醒广大商超等经营者们,驱蚊防蚊产品是人体直接接触的产品,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目前市场上防蚊驱蚊类产品繁多,常见的有驱蚊液、蚊香、电热蚊香片、防蛀防霉片(球)、杀虫气雾剂,以及驱蚊手环、防蚊贴等,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都属于卫生用农药产品。《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卫生用农药还应具备“三证一码”:一是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WP”打头的卫生农药登记证;三是质量标准;四是农药外包装上标注二维码。禁止采购无证或标有临时登记证(WL)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