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依托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可以实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类主体的最严格监管;通过开展“信用+”服务,实施联合惩戒手段,可以在常规处罚之外,实现对主体最严厉震慑。
(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当前,农业农村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推进质量兴农,强化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心需要从传统、被动的监管方式向全程、主动的监管方式转变,要从后端管产品向前端管主体、管行为转变。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于打通全程监管链条、开创监管新格局、提升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三)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破解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题的有效途径。建立以主体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有利于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有利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破解基层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题,让生产者、经营者真正对自己的行为和产品负责。
2017年7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威海市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星级考核办法》《威海市农产品生产基地星级考核办法》,聚焦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两个领域,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9月,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8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9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2022年5月,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威政发〔2022〕7号)《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威政发〔2022〕8号),对严重失信对象的称谓进行了规范,将“黑名单”的称谓改为严重失信主体主体名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监管,可以引导工作重心从传统、被动的监管方式向全程、主动的监管方式转变,制定《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时机已经成熟。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8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9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7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8号)等文件制定。
三、制定过程
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局有关科室、单位和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通过局官方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法律顾问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出台目的
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分别为总则、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守信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组织保障、附则等。
信用评价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自身掌握、共享获取和归集的信用信息,统一实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市级及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信用信息征集、核实、推送以及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信用主体被认定为A+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经专家评审,或有其他规定应当纳入守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纳入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主体名单;被认定为D级及以下且持续12个月以上经专家评审,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纳入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主体名单期限为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限为1年。对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适当减少产品质量安全抽检频次;对信用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必查单位。
政策原文: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视频解读 | 7级评定、信用名单 威海念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紧箍咒”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监管科 隋军锋 ;联系电话:5269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