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乡村养貂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行全市水貂养殖户普查,对在村里养殖水貂的散户予以取缔”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根据全市畜禽养殖实际和环境保护需要,通过采取示范引导、项目补助、环境治理等方式,不断提升水貂等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降低散养比重,2020年全市主要畜禽规模化比重达到80%。整体看,规模以下养殖场户仍占有一定比重。2021年2月,市县两级畜牧部门依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对全市水貂等特种畜禽养殖进行了摸底调查,共有262个水貂养殖户,存栏水貂约13万。主要分布于荣成市、文登区、南海新区。
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禁养区主要包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我市2020年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规范调整。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村庄不在禁养区划定范围之内,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于散养户没有具体要求。
二、关于“对确有养殖水貂需求的农户,可根据有关法规,在符合养殖要求的场地依法审核批复养殖”的问题
总体看,我市属于丘陵地带,因地理条件、环保要求、土地性质等限制,适宜养殖发展的土地十分有限,不能够满足新建畜禽养殖场需要。
目前,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发展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新建水貂养殖场户的服务,加大在养殖布局、建设方案等方面的指导。
以上答复不当之处,请指正。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