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日,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五一”期间,多名生猪批发商调运多车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进入某县官桥屠宰场和城区屠宰场屠宰。经立案调查,2019年“五一”节日期间某公司销售8车共467头未经检疫的生猪给多名生猪批发商(另案处理)调入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另案处理)和某公司官桥牲畜定点屠宰场(另案处理)屠宰,案值939514元,至案发时,涉案生猪已屠宰上市销售完毕。
二、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处罚决定
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玖仟柒佰伍拾柒圆(¥469757)。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的典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能让大家更深入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更清晰地认识合理合法进行生猪调运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此案例,警示广大养殖企业者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做到防患于未然。因为没有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携带病毒、细菌等生猪,凭肉眼根本无法被发现,食用之后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