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关于销售不合格农药案的解析

来源: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5-10 17:17    浏览次数:

简要案情:2019年7月15日,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药检字〔2019〕1号)的要求,对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驻地的某农资销售超市正在经营的20%高氯·马乳油(登记证号:PD20131877)进行了监督抽检。

10月9日,经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农药。

2019年10月14日,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宋某送达了《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和编号为No.2019-NYJD-0833《检验检测报告》,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

2019年11月4日,经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5日,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宋某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了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的书证、物证,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和进销货台账进行了摄像、拍照取证。至此,该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涉案批次农药“20%高氯·马乳油”;                                            

2、没收涉案抽检农药备样一瓶;       

3、没收违法所得879元;                               

4、处以2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2879元。

警示意义:威海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提醒广大的农药销售单位,劣质农药的销售和使用会影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造成产量降低,甚至部分劣质产品可能产生药害,导致农民朋友财产损失,因此销售劣质农药是违法行为。《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本案中,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予以处罚。因此,希望广大农药经营业主能以此为戒,规范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