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17年9月21日农业局行风热线相关材料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30日 09:22 阅读次数:来源:威海市农业局政工科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品牌建设

1.主持人:周局长您好,欢迎来到直播间。我们知道,近年来,我市将品牌建设作为“加速经济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企业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推手,强调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美誉度的知名品牌,努力实现由生产产品向培植品牌转变。请问周局长,我们农业部门在农产品品牌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周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很高兴能来到直播间,与大家一起交流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农业品牌建设是实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一条重要途径,有助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市农业局把2017年作为我市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元年,确定了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行业品牌为引领,以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为主体的品牌建设框架。4月份,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威海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品牌建设思路和推进路径。5月份,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威海市农产品整体品牌和威海苹果品牌形象图案、卡通和广告语,收到应征作品11207件,取得了形象征集与推介宣传的双重效果。通过专家评审,社会推荐等环节,确定将“威海农产,品味自然”“威海苹果,甜蜜诱惑”分别作为威海市农产品广告语和威海苹果广告语。6月份,通过威海苹果行业协会与意大利波城展览公司联合举办了国际苹果种植设备博览会,将国际性苹果专业展会首次引入中国,吸引了来自10个国家的71个参展商、近2000个采购商,提升了威海城市形象以及威海农产品的知名度,搭建了威海农产品国际交流合作的平台。暑假期间,与市教育局联合开展“我的果园秀起来”中小学生有奖征文摄影活动,对获奖学生给予不同数量的果树奖励,通过学生这个纽带,引导整个社会参与、关注、支持威海农产品品牌建设,带动休闲观光农业发展。

2.主持人:我市在农产品品牌建设方面具有哪些优势?

周局长:主要有三方面优势:一是质量优势。质量是品牌的生命线。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已经建立了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无缝监管体系,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一直保持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去年,我市又被农业部授予首批整建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全国只有四个)。二是产业优势。我市物候条件优越,农业资源丰富,苹果、西洋参、无花果、茶叶、大姜、樱桃、蓝莓等农产品品种丰富、品质上乘,许多产品享誉国内外。特别是近几年,我们推行的现代苹果栽培制度改革,发展规模和技术水平已经处于全国领先位置。目前,全市涉农农产品注册商标4337件,占全市注册商标总量的22.58%,“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效用标单位197家,认证产品322个,40个农产品获得农业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三是区位优势。威海三面环海,发展外向型农业优势明显,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众多,许多技术已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目前全市水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0家、省级龙头企业44家,数量均居全省前列,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年完成销售收入700多亿元,果品及加工制品已经出口到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此基础上叫响威海农产品牌,更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更好地增加农民收入。

3.主持人:请问周局长,下一步,我们农业部门在农产品品牌建设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周局长: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农产品品牌建设力度,全方位多层次提升威海农产品品牌形象,近期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农产品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使用管理。研究制定威海农产品公用品牌使用准入和监测退出制度,制定威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产品品牌评选方案,举行授牌仪式,先期以评选的24个威海名优农产品为重点,以优带强,擦亮威海农产品的金字招牌。

二是搭建对外展示窗口。计划年底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开设威海农产品品牌专营店试点工作,每店至少销售10家威海知名品牌产品,实行动态考核,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三是举办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通过开展“我眼中的威海农产品”、“讲述威海农产品那些你不知道的事”等多种丰富多彩的品牌创建活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品牌创建的浓厚氛围,提升威海农产品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是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以互联网、电视台、报刊为媒介,以车站、机场、高速为节点,对区域公用品牌及知名企业品牌进行联合推介、捆绑式宣传,构筑多渠道宣传推介网络。

二、农药管理条例

4.主持人:201728,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61起施行。首先请您给听众朋友们谈一谈《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的背景。

周局长: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旧《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2001年进行过一次修改,至今已有16年,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经营人员素质低、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生产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旧《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自2007年开始就酝酿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经历了近10年的反复修改论证,终于于今年年初颁布实施。

5.主持人: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在农药的使用、经营、管理等方面都作了哪些新的规定,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

周局长:好的。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主要有以下八大变化:一是调整农药管理体制。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扩大了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新农药研制者也可以申请农药登记。三是实施农药生产许可。明确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制度;针对委托生产行为,规定委托人要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四是实施农药经营许可。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备案。五是明确使用者义务。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规定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等。六是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生产环节、经营环节等都要建立记录台账。七是健全召回、退出机制。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要采取措施,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并报告。建立已登记农药退出机制,发现危害严重或风险较大的产品,可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八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