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当 事 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处罚日期 |
威农(诊疗)罚〔2022〕1号 | 威海曼达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威海曼达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已依法履行完毕。 |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 2022年8月12日 |
威农(诊疗)罚〔2022〕2号 | 杜苗琦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 杜苗琦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责令当事人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叁拾元整(¥630); 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 罚没款合计:壹万柒仟壹佰叁拾元整(¥17130)。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已依法履行完毕。 |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 2022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