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关于经营宠物饲料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案的案情解析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3日 09:29 阅读次数:来源: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案件名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动物诊疗机构经营者×××经营宠物饲料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案

基本案情介绍: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3日,对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要求当事人提供店内宠物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当事人无法提供并承认没有建立购销台账。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依法询问,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对其货架上宠物饲料依法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进行了立案。

违法依据条款:《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宠物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条款:《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二)未建立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因考虑当事人经营时间短,销售宠物饲料少未造成危害,并主动承认错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信息:责令当事人建立宠物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且已依法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一直未得到重视,我们希望通过此案,能强化宠物饲料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建立购销台账,达到产品可追溯管理的目的。其实不仅在宠物饲料领域,农兽药、种子、肥料、畜禽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纠纷中,有许多案例均因无法溯源而酿成纠纷,作为消费者的农民、种养殖户等大呼上当受骗;作为基层的农业投入品经销商也因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最终提不出假冒伪劣产品的真实来源,同样自呼上当而只得甘心受罚。农业投入品案件和纠纷的大量事实证明,作为农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经销单位的监管和执法,督促经销商建立“两账,两票,一书,一卡,一留样”(进货台账,销货台账,进货发票,销货发票,经销产品质量责任书,信誉卡)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