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9日 18:20 阅读次数:来源: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威海市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9日

       

威海市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农业废弃物利用效率,促进生态绿色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牧养殖业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农作物秸秆、废旧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病死畜禽以及其他农业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甘薯、花生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收获后残留的茎叶。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

第三条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方针,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与利用工作体系,做好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建立秸秆还田、离田、利用有效模式,充分发挥农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形成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和稳定运行机制。

支持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的饲料、肥料、燃料、食用菌生产以及编织等加工业;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发展生物质能源,实现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鼓励使用农作物秸秆精细还田和打捆收割机械,推进农作物秸秆直接离田、精细还田。

第六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新技术示范推广。建立“村收集、乡(镇)转运、区(市)处理”的一体化废旧农膜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七条 农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期限使用薄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要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农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工作站(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对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农用薄膜收集回收后,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

第八条  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回收台账应至少保留两年。同时做好回收再利用厂区和周边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九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应当调查监测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区市、镇街、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暂存点,明确管理责任。

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农药过程中应当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暂存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经营者不得拒收确属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回收暂存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养殖场、养殖小区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从源头控制,采取合适的技术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并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十五条 未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暂存设施、自建的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代为处理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第十七条 支持处理主体培育。以大型规模养殖场为主,支持鼓励自行处理粪污,生产销售商品有机肥,或流转土地发展种植,就近消纳。以中小养殖场户为主,鼓励建立合作互助处理中心,统一收集、运输、处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

第十八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面推行“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的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户参考规模场的配建标准,至少达到“三防两配套”标准,散养户规范圈养,确保不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文字解读:关于《威海市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图文解读:图文解读《威海市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