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工作对象: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三、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清查核实集体“三资”。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摸清集体“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账实、账证、账账核对,确定盘盈盘亏情况。资产清查核实内容见附表。
(2)界定权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
(3)解决突出问题。一是资产资源在承包、租赁或出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以权谋私问题;二是公款私存、白条入账、侵占挪用集体资金问题;三是村级财务管理不民主、不公开、超范围开支问题;四是村级组织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