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制度体系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家庭承包,户内成员共同拥有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2015年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中,重申要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切实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2017年《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真正做到登记簿和证书上有其名。
二、关于建立承包地退出机制
承包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5年,国办《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同年,中办国办《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三、关于规范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确认制度,减少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自由裁量空间
关于规范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确认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财产权利紧密相关,涉及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做出专门部署,明确各地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探索由群众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明确确认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
关于减少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自由裁量空间。民政部在推动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中,广泛探索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一是加强村委会换届工作指导,培养妇女骨干力量。二是推动妇女广泛参与社区协商,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引导妇女广泛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的使用方式,给离地妇女享有土地权益创造条件
关于在土地流转中保护妇女权益。中央高度重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着力推动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地方完善配套制度。2015年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2016年农业部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通过这些工作,有效遏制了一些地方盲目追求流转速度的行为,促进了土地流转的平稳有序发展。
关于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赋予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使农民拥有的承包地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就土地经营权抵押程序、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从目前各地开展试点情况看,主要是将土地经营权或农业生产设施等进行抵押融资。